轉發湛江市住建局《關于嚴肅處理建筑工程違法施工等違法行為的通知》【2014-8-18】
時間:2014-08-23 02:01:19,點擊:0
內容:
湛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嚴肅處理建筑工程
違法施工等違法行為的通知
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建設局)、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住房和規劃建設局、湛江奮勇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規劃建設局,各施工、監理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建筑市場管理,嚴格實施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質量安全監督制度,保障施工安全生產、提高工程質量,保證工程項目順利實施,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部關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的決定》(建設部令第91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發現的違法施工行為作如下處理:
一、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辦理相關建設開工手續)擅自施工的項目,在2014年10月1日前完善施工報建手續,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前,不再硬性要求必須將安全文明措施費全額存入建設、施工、監理共管專用帳戶,只要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通過合同約定支付方式(具體約定須通過湛江市工程造價管理站備案),辦理施工許可時提交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組成項目、金額及支付使用計劃的有關資料即可。
從2014年10月1日起,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辦理相關建設開工手續)擅自施工的項目,嚴格執行《關于印發〈廣東省建設廳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建管字〔2007〕39號)要求: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前,必須將安全措施費全額存入建設、施工、監理單位的共管專用賬戶。
二、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辦理相關建設開工手續)擅自施工的項目,施工企業不得進場施工。對已擅自進場施工的施工企業責令停止違法施工,限期改正,依據《關于印發〈湛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行業企業誠信行為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湛建管〔2011〕240號)對企業作不良行為扣分、網上公示,對其違法施工行為依法作行政處罰。
對施工現場存在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也將依據湛建管〔2011〕240號文規定對施工、監理等單位作不良行為扣分、網上公示,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作行政處罰。
三、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辦理相關建設開工手續)擅自施工的項目,一律不得納入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監督機構的監管范圍,建筑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不得接受檢測委托進行檢測,違者按相關規定嚴肅處罰。沒有施工許可,擅自施工,產生的質量安全問題,由建設方、施工方、監理方按各自的職責承擔全部的責任。
四、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辦理相關建設開工手續)擅自違法施工至基礎和主體等結構實體的各類工程,補辦施工許可后,質量監督機構對已建部分工程資料進行審查,并責令建設單位組織對該部位實體質量進行質量鑒定,對發現的質量問題進行處理。
湛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4年8月18日